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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第三人公共意外责任险」-政大总务处-国立政治大学

國立政治大學第三人公共意外責任險要保須知 保險名稱:國立政治大學第三人公共意外責任險 要保人:國立政治大學 被保險人:國立政治大學校本部、政大附設小學及幼稚園、公企中心、國研中心 被保險人處所: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校本部及附設幼稚園)          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三段12號(政大附設小學)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號(公企中心)          台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4號(國研中心) 承保範圍:要保人於所在處所範圍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貳佰萬元整        每一個人事故傷亡: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每一個人事故財損:新台幣貳佰萬元整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整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特約條款:(一)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二)食物中毒責任保險        (三)停車場責任特約條款(被保險人無自負額)        (四)游泳池特約條款        (五)僱主責任保險特約條款        (六)幼稚園特約條款        (七)野生動物所致傷害特約條款        (八)保險金給付方式特約條款 八、保險期間:自民國95年7月 15日中午12時起至民國96年7月15日12時止(共計1年) 。 九、本保險出險資料,本校均可以影本替代正本(僅由被保險人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特約條款 PL08 加保電梯意外責任條款 茲特約定: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電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被保險電梯之人體傷、死亡或其隨帶之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前項所稱乘坐或出入被保險電梯之人,不包括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內。 二、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電梯因裝載重量或乘坐人數超過本保險單載明該電梯之負荷量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電梯發生損壞或故障未經修復或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繼續使用發生之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單公共意外責任險基本條款特別不保事項第二條第4項刪除。 四、餘無變更,其他事項均適用本保險單基本條款之規定。 PL09 加保食物中毒特約條款(A) 茲特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因所供應之食物導致第三人中毒所引起之體傷、死亡、疾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亦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所供應之食物如易於腐敗之食物經現炒、現煮、現炸或其他烹飪方法,放置於大氣常溫下六小時後始由第三人食用所致體傷、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PL12 加保停車場責任特約條款(A) 茲特約定: 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停放在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停車場之汽車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對於汽車內之私人物品、錢財、貨物或其他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停車場處所: 保險限額:每一部車 NT$300,000元整 每一事故 NT$600,000元整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NT$2,000,000元整 自負額:每一事故損失之0%;但最低NT$0元整 L18 游泳池、海水浴場特約條款 茲特約定: 一、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所載之標的處所,僅限政治大學游泳池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亦負賠償之責。 二、不保事項: 1.非於營業時間內或上課教學時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2.營業時間內或上課教學時無訓練合格之救生人員在場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PL25 幼稚園特約條款 茲特約定: 壹.定義: 一.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學童,係指於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登記,註冊之兒童;其亦包括受託或就讀於其所附設之托兒班及安親班之兒童. 二.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年滿十五歲,向被保險人提供勞務而接受其給付薪津工資之人. 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中所稱之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及上述一,二條所定義之學童與受僱人以外之人. 四.學童意外責任險與僱主意外責任險中所稱之意外事故,係指學童或受僱人所遭受之外來且突發之事故. 五.本批單所稱之失蹤係指失蹤人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一年仍未尋獲,或能提出相關文件足以證明失蹤人已死亡者. 六.學童意外責任險與僱主意外責任險條款第一條第六款所稱之教學管理期間係指基於教學之需要,學童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管理照顧期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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