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

  1. 1、本文档共8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票据法》

(二)授权补记支票 1. 授权补记支票金额。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对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 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出票后,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三. 付款 (一)提示期间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持票人应当目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二)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支票,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如果有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的,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票据法对支票的限制性规定 1、关于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 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 3、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 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付款人应严格审查支票要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支票是否挂失止付、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相符等,如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付款人可以拒付。 五.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 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险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案例分析 1、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是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款之嫌,故拒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续赔偿责任。 问: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甲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规定。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乙公司背书后成为新的持票人,甲公司无证据证明S银行在贴现是有过错,因此,S银行是合法的、善意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2)判令甲公司向S银行支付票款25万元票款及相应利息。 2、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 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收下了汇票,将王伟华所购价值为7000元的一千条麻袋和100公斤麻绳交王伟华提走。此时的正阳麻纺厂却对收到的汇票产生了想法,正阳麻纺厂正好欠一公司7万元外债,人家催款正急,正阳麻纺厂资金非常紧张。于是,1月25日,正阳麻纺厂将该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稍加处理,就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某县农资公司,正阳麻纺厂在汇票上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某县农资公司经过必要审查后,未发现问题,便在被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 1月26日,某县农资

文档评论(0)

dlhss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