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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利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第25卷第l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X)6年2月Journalofzhen邵houInstituteOfAeronautiealIndustryMan哪ment(S兄ialScieneeEdition) Vol.25No 2(洲拓.2 民事利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杨红朝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郑州45创X,2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在诉讼时代面临着挑战,行政调解被司法机关漠视,调解与审判的结构 关系未能理顺,现行的各种调解制度“各自为战”,尚未形成合力。法院应设里专门的 调解机构,建立对法院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实现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 的有效互动和有机街接,同时,应尽快出台《民事调解法》。 关健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1750(2oo6)0l一0154一04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调解制度存在诸多问 题。人民调解制度在“诉讼时代”面临着严峻的 挑战,行政调解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忽视, 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结构关系未能理顺,各种调解 制度“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互动和衔接。上述 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民事纠纷调解制度最佳 功效的发挥。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构建和 运作乃实务中的重大问题,本文对以上问题拟作 探讨。 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是指运用调解手段达 到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所谓调解就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 纷争的活动。按照日本学者棚獭孝雄的观点,调解 是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 解协议的内容,等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而调 解者只能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调解纠纷,无权使用 任何强制性手段。根据调解主持者为标准,调解可 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等;以调解 主体是否为法院为标准,调解可分为法院调解和法 院外调解。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 . 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发展 根据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 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l)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 委员会;(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 解委员会;(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 随着形势的发展,从传统的村(居)调委会, 展到建立乡镇(街道)调委会,企事业单位组建 身的调委会,特别是改制或改组后的企业、公司, 于急需解决纠纷的需要,应及时建立调委会;建 行业性、专业性的调委会,如涉及劳动争议、消费 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等等,行业性调 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解决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 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纠纷。 2.人民调解业务范围的拓展 一般说来,只要是涉及民事权利的纠纷,如 婚、继承、赡养、分家析产、相邻关系、产权归属、 务履行、身体伤害、名誉侵害、事故赔偿、投资分配、 合伙经营,等等,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寻求 决。行业性或专门性的纠纷,如医疗纠纷、环境 染纠纷、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校园伤害纠纷 及各种产品责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土地 用、移民和城市拆迁,等等,亦可由专业性人民调 委员会调解解决。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按照现行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 若另一方不自动履行的,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是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因此,导致众 收稿日期:2005一12一31 甚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基金资助项目(2005一zx一307) 作者简介:杨红朝(1969一),男,河南平顶山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154 杨红朝: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的路径来解决纠纷。 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 的《人民调解规定》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合同效 。 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若不履行调解协议向法 诉,法院以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作为审理和裁 的对象,而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对调解 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协议中 利义务问题,不再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 定问题。当然,若调解协议被确认无效,则 纠纷”仍能成为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不过, 必然会导致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 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调解协议的目 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调 议的生效需要调解组织的确认,而一般合同不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力问题是一个值得 探讨的问题,将调解协议直接作为合同并适用 同法,并非最佳方法。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思 :其一,将调解协议视为合同,但专门规定调整这 律关系的,不同于合同法的特别法,以适应调 议的特殊性;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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