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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主要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概念 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意思表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是不要式法律行为。2、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其他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形式。 (四)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要经过内心意愿和表示行为两个阶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标的。即所进行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必须完整地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区别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民事行为的成立 事实判断:是否存在 民事行为的生效 价值判断:是否合法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成立是事实评价、生效是法律评价 2、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准,重在判断有 无意思表示。 生效则须符合法律要求,重在判断意思表示有无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不同: 不成立和不生效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不成立 无任何义务。 成立但不生效 产生法定义务。 生效 产生约定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不真实 故意的不真实 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基于错误的不真实 错误、误传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案例 李某诉张某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案 李某于1996年2月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3年9月,张某与陈某相识并时常背着丈夫与其姘居,后被李某察觉。张某请求李某原谅,并发誓一定与陈某一刀两断。李某原谅了妻子。过了几天,张某对李某说道:“我为那个男人付出的太多了,就这么与他断绝来往,我不甘心,也不划算。他非常有钱,已经先同意买套房子给我,但有个条件,就是我必须单身。”接着张某与李某商量,夫妻俩先假离婚,等房子拿到手了,再复婚。李某最终同意签离婚协议,并与张某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拿到离婚证的次日,张某就变了一副面孔,对李某说道,两人不再是夫妻了,将来要复婚,想也别想。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离婚无效。 你认为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中的张某为了达到与其夫李某离婚的目的,告知李某虚假情况,以物质利益为诱饵,劝说李某作出了同意“假离婚”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虽然张某当初以离婚为筹码获取利益的想法本身确不道德,但道德与否不足以成为审判的标准,人民法院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李某与妻子张某假离婚毕竟不是他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张某通过欺诈利诱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而作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至于其离婚后李某与张某双方是否仍然能够融洽地生活在一起,甚至被宣告离婚无效以后再实施离婚行为,则均是独立于本案的另一个事实,与离婚被宣告无效属于不同的事实,这并不构成妨碍其要求宣告离婚无效的权利的理由。 1、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非纯获利益的、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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