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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的复习以法条为主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RD)包括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私力救济:指纠纷在没有第三人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公力救济: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地机制。
调解: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仲裁: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和解: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关系: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答:一、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时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二、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意味这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节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
四、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
五、纠纷解决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
答: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三、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上效果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述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答:一、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
二、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论述平等原则。
答:平等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无论从权利,还是从权利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第二、双方当事人有用同等地行使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这样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共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对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之际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实义务: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注意合议制度,一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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