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第1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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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第1个

第二十章 民事非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概述 民事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当事人通过申请方式提交法院审理的非争议性民事案件。 民事非讼案件以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本质特征。所谓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没有明确的争议相对人,因而在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民事问题时尚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存在。 3.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被拟定为没有争议,但允许被申请人在特定的时候表达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 民事非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在构成和处理方面具有下列特征; 1.民事非讼案件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 非讼案件之所以只有一方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这类案件客观上就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或另一方当事人不明确, (2)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即虽然另一方当事人是明确的,但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3)法律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意识的阻却另一方当事人参加审判,以使特殊程序能够实现某种合理的立法意图, 2.民事非讼案件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非讼案件的事实有两个特性;其一,该事实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其二,该事实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即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非讼案件就其请求内容而言,申请人不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而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种事实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的民事问题。 4.民事非讼案件具有审理上的特殊性。 民事非讼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审判特殊程序,是为了合理解决程序的设置与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相适应的问题,是为了解决民事非讼案件在审判上的特殊要求。 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审判特殊程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民事非讼案件在审判上的特殊需要,法院能够按照具有实效意义的特殊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而且避免了非讼案件适用复杂的通常诉讼程序,从而降低了非讼案件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民事非讼程序的特征 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非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非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民事非讼程序不具有对抗性。 3.民事非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节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与普通程序(第十六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六章第六节)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还具有的区别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符合民事非诉讼程序特征的第三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征的第一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四)本节应掌握的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60至163、166至169、170至173、174至176条/P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至195、197、198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 [考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2.独任制审理,注意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适用合议制。 3.非诉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争议,应告知另行起诉,同时,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4.审限短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案件资格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申诉处理前置 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后→仍有意见→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有异议,先申诉,处理后,有意见,再起诉) 也就是说,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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