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木材与木制品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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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2 三、调查表式 (一)原木、锯材、人造板、木门、木地板购(产)、销、存总额表 …………… 3 (二)原木、锯材、人造板、木门、木地板购(产)、销、存数量表 …………… 4 (三)木材市场价格监测表 …………………………………………………………… 5 四、主要指标解释 ………………………………………………………………………… 7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和掌握木材与木制品流通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并为国家有关领导部门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木材与木制品流通行业更好、更快地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木材与木制品流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签发的[2009]106号文件精神,授予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负责本制度报表数据的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并抄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三)本制度统计调查对象:(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木材与木制品批发交易的大型木材市场,大中型木门、木地板及人造板等木材与木制品相关生产企业。(2)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单位。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上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单方企业的涉密信息。 (五)各上报单位在认真搞好各项统计填报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市场监测,不断完善统计调查内容,提高统计调查质量。 (六)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七)为确保统计工作的实效性。请各上报单位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方式报表。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E-mail地址:ctda@263.net,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Excel表格形式。网络条件不够的,可暂用传真报送,但上报资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协会传真:0102652 二、报 表 目 录 序号 表号 表名 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表一 中木协统表(5)-1 原木、锯材、人造板、木门、木地板购(产)、销、存总额表 半年报含年报 木材交易市场,木门、木地板、人造板等木制品生产企业 半年报8月15日。 2月15日半年报含年报 中 国 木 材 与 木 制 品 流 通 协 会 表二 中木协统表(5)-2 原木、锯材、人造板、木门、木地板购(产)、销、存数量表 表三 中木协统表(5)-3 木材市场价格监测表 月报 木材交易市场、木材进口商及分销商 每月5日 三、调 查 表 式 (一)原木、锯材、人造板、木门、木地板产、销、存总额表 表 号: 中木协统表 (5)一1 制表机关: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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