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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代理: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监护制度: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如何界定法人的居住地址?
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的区别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关于此问题,各国立法通常认为从物随主物同其法律命运。我国《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随同主物的移转而移转。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没有主物就无所谓从物,没有从物也就无所谓主物。
诉讼时效的计算:
时效期间的开始
(1)发生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开始以后完成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叫诉讼时效的中断。
(1)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
起诉;承认;请求。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时,时效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的制度叫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时效中止的效力。
按《民法通则》规定,发生时效中止后,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即采合算制,将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诺成型、实践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实践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
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分类)、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是给付之诉的基础;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如,物权。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特点是: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得财产和人身利益;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
分类:根据所支配的客体不同,可分为:对物的支配权;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特点是: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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