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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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四)利润表 1、费用的列报方式(第三十条) ??在利润表中以“功能法”列报费用 ??在附注中以“费用性质法”列报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三十九条(六)) 2、利润表单列项目(第三十一条) ??调整个别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五条) ??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项目(第三十六条) √其他综合收益 新会计准则去除了对“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分别列示的要求,增加了对“综合收益”分别列示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的概念(详见2014版准则第三十五条)。去除了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的单独列示要求,要求单独列示“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五)附注 1、附注披露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1)企业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5)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说明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7)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项目的重要事项 (8)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告批准报出者;营业期限有限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细化;费用性质法 ??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 ——企业资本管理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定性信息 ——资本结构的定量数据摘要 ——自前一会计期间开始(1)和(2)的变动 ——当期是否遵循了其受制的外部强制性资本要求:未遵循外部强制性资本要求时的后果 2、终止经营 第四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3、持有待售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 ?该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即可立即出售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④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作为附注披露的第一项信息,提高了“企业的基本情况”披露的重要性。同时要求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进一步明确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的含义。 明确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及披露细节,将原准则中的“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说明”合并为一项。 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 明确了“终止经营”的概念。 第四十四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谢 谢! 主 讲: 罗 勇(教授、硕导) 电 话:Q交流群:?111065155 一、修订背景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三、其他主要变化 四、衔接规定 (一)国际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有多次小修订,2006年之后两次较大变动: ?? 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 ?? 2011年6月发布《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2012年7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2010年5月曾全球征求意见)。 * 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二)国内背景 1、2009年6月1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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