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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 人 员
第八条 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 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的风险。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
第十二条 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细胞制剂制备工作,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制剂疾病的人员从事细胞制备工作。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须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场所及设施
第十四条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设计原则,以细胞制剂安全为核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同时确保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无害。制备场所的面积应能满足机构开展细胞制剂制备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分为洁净区及非洁净区。洁净区各功能区包括细胞制备区、细胞储存区、质控区等,质控区应独立于制备区。非洁净区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不应与洁净区交叉过往。
第十六条 洁净区应当根据制备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洁净区应以温湿度、微粒、微生物、压差为主要控制参数。静态洁净度达到不低于 C 级背景下的 A 级。质控区及其空调系统应单独设立,洁净度级别应与制备区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医疗废弃物应有独立的放置场所,其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场所应在独立的物理空间。感染性样本制备间建议采用正压送风过滤后外排,不再回流循环,或采用负压制剂室。污物传递直接通向污物活室。
第十九条 非临床研究目的的工作不得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间及设备共用。
第二十条 制备场所应设置门禁,以避免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 设 备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且应不致对细胞制剂、环境及人员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并置于适当地点以便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清洁、维护维修、校准等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备。最近期间的使用记录应置于各相关设备附近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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