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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国小学籍管理办法.doc(46KB)

新竹縣六家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頒定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籍, 特訂定本要點。 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學籍資料及畢業之管理依左列 規定辦理。 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本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例 施行細則及左列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於每年五月造冊送請鄉(鎮、市)公 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有第十二 條情事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3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其監護人辦理戶籍登記。 4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 校,一份於九月底前報送本府核備。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但外籍學生(非僑生)及身心障 礙、學習遲緩學生檢附公立醫療機構開立相關足以證明之文件或特殊情事者,經 報本府核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6僑生、港澳來臺學生、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 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7國小學生入學後,得依本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實施非學校型態之 實驗教育。 (二)學號: 1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 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一00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 一000人以上者編四位數。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備。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 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應報各鄉、 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通報。 (四)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其 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2在台設籍赴大陸就學後返台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3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 讀。 (五)轉學︰ 1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2學生學籍紀錄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學生戶籍資料應由原校以郵政掛號函寄 轉入學校。   3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後,應函復轉出學校。如有未報到者,轉入學校應主動查 訪協助其就學。 4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仍可住原戶籍地免辦戶籍遷移。 5因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 辦戶籍遷移。 (六)成績︰ 1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辦法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2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計 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 之成績為準。 3請假期間之日常評量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4請假期間定期評量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 5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者外,不得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 司法或軍事機關因案要求提供者不在此限。 3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錯誤者,應予更正。 如係戶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 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應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八)畢業: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三、畢業生名冊、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名冊及畢業生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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