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资料-法务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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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资料-法务部

基本資料欄: 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 華民國居留證號)。 二、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與交件 日不同)。 三、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 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 基本資料欄(續): 四、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 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五、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 用。 六、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 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 之財產。 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 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 (或上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 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 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 (亦得上網調取之)。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續):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 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 (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 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 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 值或市價。 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 項) 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 項)(續) 四、存款(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 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 券。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 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 應逐筆申報。 (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 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 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 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五、有價證券(續): (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 (五)申報基準: 1、股票:票面價額。 2、債券:票面價額。 3、基金: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4、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 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 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 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 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二)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 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一)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 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 筆申報。 (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債權或 債務餘額申報之。 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 (四)應特別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 ,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至事業 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 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 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五)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八、其他特殊財產: 九、備註: (一)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 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 (二)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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