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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汇票和。
本章主要内容: 一、托收概述 二、托收的分类 三、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四、托收中的融资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商业信用 出口商主动催收款项,属于逆汇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在期限上有即期和远期两种。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如果是即期汇票, 只有当买方支付了卖方签发的即 期汇票,代收行才会将单据(提单)放行给买方。 如果是远期汇票, 可以分两种情况: (1)当买方承兑了卖方签发的远期汇票时,代收行才会放行单据给买方 (2)只有买方付了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后,代收行才会放行单据给买方, 因此,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下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第三节 托收方式下的融资与风险防范 一、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一)出口托收押汇 (二)进口托收押汇 案例分析1、2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寄单行和代收行在操作中均有不当之处。 (1)寄单行不应以代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为什么? 出口商企图收到承兑通知后,通过银行办理贴现。 寄单行本应拒绝办理,但该寄单行却只考虑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和自身的商业利益。这做法极易引发银行间的争议和纠纷。 (2)代收行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代收行业务人员如果认真负责,完全可以发现汇票和托收指示的不正常。 电文中,竟然写出“我方将给予正式的承兑电文”这样的字句,寄单行在交涉中就抓住这段电文,强调代收行明确承兑了汇票。 本案经最终查实,托收单据中的航空运单是伪造的,根本没有货物进口。本案实际上是进出口双方以进出口商品为名,事先安排好以跟单托收的结算方式为工具,骗取融资的不法行为。 启示: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商业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应该遵守国际惯例,提高风险意识。 寄单行不能单纯从自身的商业利益考虑,迁就出口商的不正常要求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同时增加风险意识,要采取诸如融资贴现前要求代收行将承兑汇票寄回等措施,避免此类风险发生。 (2)银行业务人员应增强责任感,提高业务水平。 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国际间寄单行与代收行因托收业务发生纠纷和争议的情况是较少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跟单托收业务没有任何风险,一些不法商人可能利用托收进行融资和骗汇。如果代收行工作人员责任感强一些,业务水平高一些,堵住漏洞,基本可以控制风险。 2.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 什么解决方法? 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如果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D/P, T/R)字样,可以办理。 但如果没有写?一切后果有代收行负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 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作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本案例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1)作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作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 (2)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同时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案例分析 3. 7. 3.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该外商非常精通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规定和习惯做法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利用甲公司对海运提单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点,引诱甲公司进入其预先编织好的圈套,使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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