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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旅费修正重点讲义
* * * 國外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月香提供 101年7月 大綱 一、 本次修正緣由 二、 歷次修正重點 三、本次修正過程 四、本次修正重點 五、實例說明 六、其他相關問題 七、條文研析 八、常見疑義 一、本次修正緣由 監察院約詢事項: 100.6.21監察委員約詢 ,囑本總處針對「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與「中央政府各機關赴國外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參考國外公務員出差規範,通盤檢視各項規定及標準。 順應十年來環境之變遷: 本要點自90年訂頒以來,歷經5次修訂;日支數額表歷經4次修訂,二者於99年均修訂2次,然此期間仍陸續接獲各界反映,希望針對規範不足或執行上不合時宜、未能貼近各地區實況部分加以修正。 有關供二餐膳食費計算,有待重新規範: 國外出差供二餐是否含飯店早餐及應如何計算膳食費,有待重新規範。 二、歷次修正重點1 90年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廢止「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另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則屬法規命令,因無法律授權,且其實體內容應屬行政規則性質,爰不得以規則稱之,而須予以廢止,另以要點方式訂定之) 93年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推動,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之附表(即出差旅費報告表)。 96年配合特別費案,修正發布第 15、16 點條文,將禮品及交際費、雜費修正為全數檢據覈實報支。 二、歷次修正重點2 97年修正第6點條文,因應航空業全面使用電子機票,將電子機票列入應附單據之ㄧ。 99年5月修正刪除第5點有關簡任第10職等、11職等人員搭乘飛機4小時以上,得乘坐商務艙座之規定,及第8點第1、2項情況得於生活費日支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99年9月修正第8點第1項情況,得不受日支數額限制。 三、修正過程1 參照各方反映建議、歷來主計長信箱或疑義請釋事項、eBAS主計論壇疑問,全面檢視各點條文。 擬訂要點修正草案,函請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表示意見。 綜整分析所蒐集意見後,重新修正要點草案。 邀集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於3/16及3/22召開會議研商。 三、修正過程2 第1次會議後,針對第6點機票票根及電子機票就「內部審核角度」檢視得否刪除,作全面性意見調查,綜整後提供第2次會議決議參考。 第2次會議決議,依外交部等出國數量較多之機關意見,保留應附機票票根及電子機票之規定。 修正草案及對照表送請行政院法規會表示意見。 簽請 院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三、修正過程3 簽院過程中,針對第7點生活費日支數額概分由現行之60%、 30%、10% 修正為70%、20%、10%,是否符合國人出國之習性及實際需求,就「出國實際需求角度」作全面性意見調查。 贊成修正之機關占68%,而不贊成修正之機關僅占32%。贊成修正之機關認為出國住宿費用高,修正後比率較為合理,亦較符合國人出國之習性及實際需求,而不贊成修正之機關大多源自於日支數額之不足,正本清源解決之道在於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合理化。 四、本次修正重點1 原條文20點,僅3點未修正;增列3點,其中1點為原條文第15點第2項至第4項另立為第16點;修正後共為23點。茲將修正對照簡表及內容重點臚列如下: 修正對照簡表(針對交通費、生活費、辦公費) 項目 內容 修正後 修正前 交 通 費 得乘坐頭等艙座人員 部長級人員、特使 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 得乘坐商務艙座人員 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 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機票登機證存根遺失 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代替 尚無規範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代替 長途陸運工具 分有等級 不分等級 國境內交通費報支方式 列入要點規定 要點無規定 生 活 費 比率概分 住宿費70%、膳食費20% 、零用費10% 住宿費60%、膳食費30%、零用費10% 早中晚餐比例 2:4:4 1:1:1 其他來源供一、二餐 依供餐比例扣除膳食費 供一餐不扣除、供二餐當日不得支領膳食費 辦 公 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原為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可報支租車費;未率團情況下,得於每日600元總額度內支用。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符合條件者得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 僅可報支市區租車費;未率團情況下,條文中未規定得於每日600元總額度內支用。部會首長率團符合條件者得專案報行政院。 行政費 含註冊費,超出原核定項目得事後簽准。 不含註冊費,超出項目未規定得事後簽准。 四、本次修正重點2 交通費部分: 乘座(艙)位等級: (§5) 大使、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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