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时之实务与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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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工时之实务与规范

天災出勤管理(二) 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於事前約定;並徵得工會/勞資會議之同意。 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各種假日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日勞工毋須出勤,工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可使勞工於排定之特休日出勤,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之意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工作年資之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之特別休假,應經與雇主協商後,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9.9.14(89)台勞動二字第0028787號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故協商排定後,若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變更特別休假日期,本會82年8月27日台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所稱「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勞工與雇主就特別休假日期協商排定,係為行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特別休假有幾天? 勞工於工作滿一年,翌年起即有請特休之權利,惟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例:勞工於89/05/02到職,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90/05/02~91/05/01 可休7日 91/05/02~92/05/01 可休7日 92/05/02~93/05/01 可休10日 不因勞工於年度中離職而比例縮減特休日數。 雇主可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畢。 特別休假依曆計算 例:勞工於96/07/01到職,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96/1/1 101/1/1 97/1/1 98/1/1 99/1/1 100/1/1 96/7/1 100/7/1 99/7/1 98/7/1 97/7/1 7天 10天 7天 7天 3.5天 3.5天 3.5天 3.5天 3.5天 5天 5天 8.5天 10天 5天 到職日 特別休假未休畢雇主應否給付工資? 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特別休假者,其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未休畢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如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 年度未休日數可經勞資協商,保留至次一年度休畢。 勞工之請假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 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另與勞動基準法請假之相關規定,尚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 註:技工、工友、駕駛之請假與休假事項(含請假假別、日數及休假、放假日數等)依行政院90年6月7日台90人政企字第180508號函示,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性平法關於產假等之規定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給假不給薪) 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假3日,工資照給。 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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