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及对照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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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及对照表

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特殊營養食品之定義,爰將公告名稱「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鑒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次變更及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令將「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爰配合修正授權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特殊營養食品之定義,爰將原應標示之「本品屬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不適合一般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修正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另,為明顯提醒消費者,該詞句並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 鑒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功能性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甘味料為甜味劑。 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現行 說明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特殊營養食品之定義,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 說明 pH值。 「電解質口服補充品」須標示警語「中度、嚴重腹瀉或大量體液、電解質流失狀況下,須先經醫師處置」之類似詞句。 (五) 低減過敏性食品: 所減除之過敏原名稱。 若添加有替代除去過敏原的特定成分,須標明其名稱。 (六) 控制體重食品: 若使用甜味劑須標示其名稱及含量。 各種營養素之名稱及含量 (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醣類、各種維生素及礦物質) 。 「大量攝食仍會造成熱量累積,對控制體重並無幫助」之類似詞句。 其他應標示事項 (警語) :兒童、青少年及孕婦不宜使用;如欲長期使用應先經醫師或營養師之評估及指導 (或不宜連續食用超過某一特定時間) ;本品每日僅可取代○份正餐,必須配合所設計好的飲食計畫使用;每日應適量補充水分。 須附使用方法說明書及一週以上示範食譜。 (七) 管灌配方食品: 各種營養素的名稱及含量 (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醣類、各種維生素及礦物質) 。 滲透壓。 警語:「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 二、除前述共同規定外,不同性質之病人用食品,應於容器或包裝上另加標左列事項: (一) 調整蛋白質食品: 鈉、鉀、蛋白質的含量。 蛋白質效率 (P.E.R.;惟產品含氮量低於1.8 % 者,得免標示此項)。 高蛋白質食品應標示「高蛋白質食品」字樣,低蛋白質食品應標示「低蛋白質食品」字樣。 警語:「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 (二) 調整胺基酸食品: 必需胺基酸之含量。 無苯丙胺酸配方食品及低苯丙胺酸配方食品須標示警語「本品並非完全營養之配方食品」及「非苯酮尿症患者請勿食用」等類似之詞句。 警語:「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 (三) 調整脂肪酸食品: 必需脂肪酸百分比及熱量之含量。 如產品不含必需脂肪酸 (亞麻仁油酸含量小於○?五%) ,則須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 (四) 調整礦物食品: 電解質 (例如:鈉、鉀、氯、鈣、鎂、磷等) 之含量。。 應依成品之性質,標示係屬「低鈉食品」、「限鈉食品」、「低鈉食鹽」、「低鈉醬油」或「電解質口服補充品」等字樣。 「低鈉食鹽」與「低鈉醬油」須標示所使用之代替物成分、含量。 「電解質口服補充品」須標示滲透壓及pH值。 「電解質口服補充品」須標示警語「中度、嚴重腹瀉或大量體液、電解質流失狀況下,須先經醫師處置」之類似詞句。 (五) 低減過敏性食品: 所減除之過敏原名稱。 若添加有替代除去過敏原的特定成分,須標明其名稱。 (六) 控制體重食品: 若使用甘味料須標示其名稱及含量。 各種營養素之名稱及含量 (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醣類、各種維生素及礦物質) 。 「大量攝食仍會造成熱量累積,對控制體重並無幫助」之類似詞句。 其他應標示事項 (警語) :兒童、青少年及孕婦不宜使用;如欲長期使用應先經醫師或營養師之評估及指導 (或不宜連續食用超過某一特定時間) ;本品每日僅可取代○份正餐,必須配合所設計好的飲食計畫使用;每日應適量補充水分。 須附使用方法說明書及一週以上示範食譜。 (七) 管灌配方食品: 各種營養素的名稱及含量 (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醣類、各種維生素及礦物質) 。 滲透壓。 警語:「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特殊營養食品之定義,爰配合將「病人用食品」修正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為配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功能性名稱變更,甘味料修正為甜味劑。 - 1 - - 1 - - 1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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