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设计审议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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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设计审议原则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案件審議原則 101.11.01公告實施 依據本府100年7月29日北府城設字第10008104171號公告「一定規模以下授權作業單位辦理都審簡化原則」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得免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逕依辦理 公共開放空間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間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環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鄰棟間隔: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1.5公尺以上建築;倘基地面臨道路寬度7公尺以下者,得以單側留設淨寬1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地條件不佳仍無法符合以上規定,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放寬。 (二)法定退縮: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街廓之延續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三)防災通道: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四)前四項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陽台等構造物。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為使人行道空間或步道系統之舒適安全及整體環境景觀之改善,使本市市容得以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1.本市整體開發地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區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1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3.5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綠帶。 2.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建議依基地現況留設轉角空間,轉角與街道相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 3.開發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未開闢之公有人行步道時,建議於請領建造執照前承諾協助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建議舖面整體規劃認養,並與開發案同時施作。 4.有關審議內容涉及道路工程之相關檢討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 (二)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超過2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周遭街廓情況、其超過2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3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植栽方式連續設置植栽槽。 3.整體開發地區,人行空間留設應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設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空間。 4.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共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倘無公共人行道,以面前道路高程加15公分為基準設置。 (三)人行空間舖面 1.人行空間應有詳細之舖面材料計畫,並應延續整體都市環境鋪面設計,依使用類別之差異挑選不同材質。 2.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其圖案顏色應與人行空間之舖面形式連續,且順平無高差。 3.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板舖面均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水等原有功能,且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入。 4.人行空間鋪面宜採用透水環保材質。 (四)人行空間設施物 1.人行空間內綠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車位或街道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如開放空間標示牌、車輛出入口警示燈、地圖、公車站牌等)整體規劃設置。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須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除確保行人安全,並須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內(含植栽帶)原則不得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為使本市交通運輸停車等系統配置合理,避免因額外容積造成公共設施及管理過度負擔,增加綠色運具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新建工程開挖地下層者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無附建地下層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汽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車位為原則,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 1.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並結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2.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為原則,並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 3.自行車數量以機車數量1/4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大小宜以0.5公尺乘2公尺設計。 (四)裝卸車位 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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