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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横琴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珠海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教〔2016〕1号),结合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之一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在我区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外人员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工作,居住或者自有全权房产在我区的,其随迁子女可通过积分申请我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设置居住年限(或区内完全产权房产登记年限)、参保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和加分项。具体积分项目及分值详见《珠海市横琴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各项目加分之和,可任选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计算积分,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重叠、重复计分。积分总值达100分及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可获得公办学位资格。
第六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异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提供;
异地务工人员“见义勇为”获奖信息由市综治办核查提供;“道德模范”获奖信息由市文明办核查提供;“优秀外来工”、“优秀农民工” 获奖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提供;计生情况由卫计部门核查提供。
第七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即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申请人可登录珠海市教育信息网(/)的“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可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登录珠海市教育信息网(/)的“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要求申请复核,并提交复核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
第九条 达到当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登录“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如其凭积分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因上述情况空余出来的学位,不再补录。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横琴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附件
横琴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实施说明 居住年限
/房产年限 《广东省居住证》 10分/年 在我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含暂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八年内、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1.在我区居住年限、房产年限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2.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房地产权证》(含购房网签合同) 《房地产权证》(父母所持我区完全产权的住宅)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登记日期为准,有效期限截止到当年8月31日(须持有在我区办理、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职业资格
/文化程度 职业
资格 三、四级
(高级、中级) 10分 职业资格按所持最高等级计分,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验信息()和市人社部门核查为准。 职业资格、文化程度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一、二级
(技师、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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