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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珠海市金湾区教育信息网
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珠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珠教〔2016〕1号),不断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满6至18周岁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在我区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外人员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我区工作,且报名时持有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或者自有全权房产在学区范围,按积分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 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设置居住年限(或区内完全产权房产登记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和加分项目。具体积分指标及分值详见《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相加得分之和,可任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计算积分,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积分入学分数线划定原则:积分入学分数线按当年全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及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后,根据剩余学位数来确定,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名额录满即止。积分入学分数线与积分入学拟录取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异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珠海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珠海市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珠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计生情况由卫计部门核查提供。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同步,可登录金湾区教育信息网(/)或珠海教育信息网“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招生计划,达到当年积分入学资格分值的,及时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径向报读学校提交补充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规模、申请人数以及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规定时间内,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取消其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已在校的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分值以及资格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市政策性照顾和《金湾区产业人才库和产业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金湾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金湾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人员,其子女入学参照我市政策性照顾生中“引进人才”人员子女类别执行,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如果申请人未达到当年我区积分入学分数线但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的规定,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
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积分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实施说明 居住年限
/房产年限 《广东省居住证》 10分/年 在我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含暂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为最近八年,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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