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案PPT.ppt-中国证监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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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案PPT.ppt-中国证监会

石龙公司虚假陈述案案例分析 主要内容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背景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四、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五、定性与处罚 二、案件背景 二、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5日,石龙公司曾因未按规定披露诉讼(182万美元和5000万元)和重要合同(3000万元)信息和2000年年报将2000万元委托理财虚假披露为购买国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字罚[2003]XXX号)。   2006年11月,石龙公司因未按依法披露2005年年报告,被上交所责令退市。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石龙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概括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1、隐瞒关联事项;2、隐瞒担保事项     3、隐瞒银行举借;4、隐瞒重大诉讼   二、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货币资金和预付账款;2、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3、虚增利润   三、披露的定期报存在重大遗漏     隐瞒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隐瞒银行借款事实   2001年12月,石龙公司以管线建设为由向异地某银行申请两笔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6000万元(期限一年,以后年度,每年借新还旧),贷款资金到账后,石龙公司将其中3000万元用于归还账外贷款,将6000万元划拨于GD公司。石龙公司未将该事实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也未在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年报、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证监会XX稽查局立案调查后才于2005年5月9日进行了临时公告。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3.虚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002年12月31日,石龙公司为掩盖第一大股东西飞公司占款18000万元的事实,伪造银行进账单,虚构银行存款18000万元。次年12月31日,为继续隐瞒事实真相,石龙公司又伪造了四张该行银行存款结息单,虚构收到该银行存款利息132万元,虚增利润132万元。 4.少计坏账准备   2001年12月28日,石龙公司贷款9000万元拆借与管道公司且未进行账务记载。此外,2002年12月,石龙公司以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虚增银行存款的同时,掩盖了西飞公司占款18000万元的事实。二者导致石龙公司形成27000万元账外其他应收款,依据公司披露的坏账核算方法,石龙公司2002年年报与2003年年报各少计坏账准备1350万元,虚增利润1350万元。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小结:2002年至2004年间,石龙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增利润共计6402万元,其中2002年报虚增利润1372万元(当期净利润披露额为1582万元);2003年报虚增利润4418万元(当期净利润披露额为260万元);2004年半年报虚增利润612万元(当期净利润披露额为147万元)。 三、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石龙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公司为上海泛华等6家公司提供担保总计17800万元,对上述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14469.75万元;2004年半年报披露,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总计4300万元,对上述公司其他应收款总计26547.46万元。事实上,上海泛华等6家公司与石龙公司同受西飞公司控制,石龙公司与其构成关联关系。对此,石龙公司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未予以披露,隐瞒了公司与上海泛华等6家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四、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投资信息来源。投资者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作买卖股票的决策。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如果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报告,将使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作出错误的分析和判断,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鉴于此,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0条和第61条对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范;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第177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四、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本案中,石龙公司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长期隐瞒不报,披露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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