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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课件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培训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The end 4.2 供 应 4.2.4 企业应制定退残办法并在供应站(点)公示,同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2.5 钢瓶充装后应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应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4.2.6 按规定出具液化石油气销售费用凭证。 4.2 供 应 4.2.7 企业提供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7.1新投用(含检测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4.2.7.2 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 4.2.7.3 实瓶售出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不得出售可能影响用气安全的钢瓶。 4.2 供 应 4.2.8 企业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4.2.9 企业应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实行电话预约和送气上门服务。送气服务费的收取应符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出具收费凭证。 4.2.10 接到用户钢瓶、角阀泄漏报告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开窗通风等措施,提醒用户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拨打电话、使用明火,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 4.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4.3.1 供应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有醒目的企业标识。 4.3.1.2 悬挂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4.3.1.3 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 4.3.1.4 配有服务电话。 4.3.1.5 配有重量检斤秤。 4.3.1.6 配有试漏装置和材料。 4.3.1.7 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 4.3.1.8 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4.3.2 供应站(点)应做到空、实瓶分区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4.3.3 供应站(点)撤消或者迁移的,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3.3.1 撤消或者迁移日前30日,在该供应站(点)发布撤消或者搬迁的公告。 4.3.3.2 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在该供应站(点)为用户提供办理退转户手续的服务。 4.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4.3.4 撤消或者搬迁供应站(点)的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4.3.4.1 撤消或者搬迁的供应站(点)名称; 4.3.4.2 撤消或者搬迁的日期; 4.3.4.3 用户供应安排; 4.3.4.4 参与用户供应的供应站(点)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4.3.4.5 搬迁后供应站(点)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5 5.0.1 燃气汽车加气站必须保证全天候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加气站不得停止加气营业。 5.0.2 加气机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检测合格。 5.0.3 加气收费,应唱收唱付,并出具加气费发票。 5.0.4 加气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有醒目的企业标识和供应的燃气中文名称。 5.0.4.2 有服务业务电话。 5.0.4.3 设有公共厕所。 5.0.4.4 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禁用移动电话的标志。 5.0.4.5 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5.0.5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做到加气车道与加油车道分道设立,并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5.0.6 加气站内应公示下列内容: 5.0.6.1 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和加气压力标准。 5.0.6.2 燃气销售价格。 5.0.6.3 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5.0.6.4 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5.0.6.5 服务(业务、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6 6.0.1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使用的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不得维修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燃气器具。 6.0.2 企业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上门安装燃气器具。 6.0.3 燃气器具应安装在燃气计量表后,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6.0.4 企业接到燃气器具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燃气器具。送到企业维修的燃气器具,企业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6.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前,企业应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6.0.6 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应免费重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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