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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工业设计与设计专利
第7章_設計專利圖說 7.1 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內容 新式樣專利圖說的用途有以下幾點: 1.對申請人-具體記載新式樣創作的構思,並指定應用 之物品。 2對專利專責機關-明瞭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內容及申請專 利之新式樣範圍。 3.對社會大眾-同上述對專利專責機關的用途。 4.對法院-專利侵權訴訟時,界定新式樣專利權範圍 (保護範圍)之依據。 5.對專利權人-主張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之依據。 7.1.1 新式樣專利的定義及本質 依專利法規定,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客體須符合三項廣義的專利要件:構成要件(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狹義的專利要件(專利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3項)、除外規定(專利法第112條)。由專利法立法架構,顯示專利法對於新式樣專利保護客體的規定採「定義式-除外式」混合型式。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就此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的定義,學理上認為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客體是具備用途、功能的「物品」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所構成之「設計」。 7.1.2 新式樣專利的單一性 專利法第119條:「申請新式樣專利,應就每一新式樣提出申請。」一個申請案僅能有一物品的一設計,即所謂一式樣一申請原則或稱單一性原則。 專利法所稱「應就每一新式樣提出申請」指應就每一特定物品的特定設計各別提出申請。若兩個以上物品具有相同設計,或一物品有兩個以上之設計,除整體設計可以一體支配者(例如:變形機器人玩具之類可變形的物品)外,不得以一申請案申請之。 7.2 新式樣專利圖說的內容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圖說應載明的事項共計9款,除第2、3款所謂的基本資料以及第4至6款的優先權資料,其他第1、7、8款的文字記載事項,以及第9款的圖面內容均與新式樣實質有關。根據「新式樣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及「圖面」四項構成要素,即足以表示新式樣,而基於此四項構成要素之再構成方能具體理解新式樣。經過再構成若仍無法具體認識該特定新式樣者,則顯示揭示得尚不夠充分。 7.2.1 新式樣物品名稱 新式樣物品名稱不明確或不充分之例如下: 1.與申請內容不符者,例如:物品為計算機,卻稱為「計時器」。 2.空泛不具體者,例如:物品為鋼筆,卻稱為「書寫用具」者。 3.冠以商標或編號,例如:「SONY…」、「P34A…」之類文字者。 4.冠以形容詞者,例如:「新穎的…」。 5.冠以說明文字者,例如:「夏威夷型…」。 6.冠以構造、效果之文字者,例如:「三角桁架…」。 7.冠以有關形狀、花紋、色彩之名稱者,例如:圓形、香蕉形等。 8.冠以材質名稱者,例如:塑膠製、木製等。 9.使用非中文或非中文語詞化之外來語者。 10.使用外國文字者。 11.使用組、套、單位、雙等用語者。 12.用途不明確者,例如:塊、架、容器等。 13.省略之名稱,例如:電視、8厘米等。 14.兩種以上物品並列者,例如:收音機兼錄音機等。 7.2.2 創作說明 專利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以圖面為準,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亦規定:「新式樣之創作說明,應載明新式樣物品用途及創作特點。圖面所揭露之物品,因其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物品造形改變者,並應簡要說明。」新式樣創作說明係輔助說明物品名稱所揭示之物品及圖面所揭示之設計,如用途、功能、使用狀態、構造、材質、變化狀態等。創作說明得為界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的參考。但是創作說明係申請人之主觀見解,對於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的界定僅有參考作用,並無拘束力。 7.2.3 圖面及圖面說明 專利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有關圖面之揭露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前項新式樣之圖面,並得繪製其他輔助之圖面。圖面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或以照片或電腦列印之圖面清晰呈現;新式樣包含色彩者,應另檢附該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並應敘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圖面揭露之內容包含非新式樣申請標的者,應標示為參考圖。有參考圖者,必要時應於新式樣創作說 明內說明之。」 7.3 表現新式樣的圖面 界定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係以圖面為準,故新式樣專利圖說所記載之圖面必須明確且充分表現新式樣物品設計,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有關新式樣專利圖面的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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