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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及《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外资、个体私营、消保、公平交易、商标、广告、市场等部门涉及日常监管的工作,以及各直属局、分局与上述业务对应的科室和各基层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范无特别指明,监管部门泛指上述各业务部门。
本规范所指信息系统系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上述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其各自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的职责。
第四条 上述监管部门涉及信息系统中监管软件以外其他业务子系统的操作适用相应的业务规范。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管理部门涉及监管的技术支持,以此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 信息系统权限设置规范
第六条 信息系统中监管操作权限的设置应遵循“职权相当、有利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各自的监管职责设置相应的系统操作权限。权限设置应当与其所担任的具体工作相一致,且符合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除本《规范》明确规定禁止设置的权限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或上级信息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权限的书面申请,向上级信息部门申请的权限由上级对应的监管部门审核并报信息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监管人员的系统权限设置经各直属局、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由信息部门负责实施授权。
第十条 年检管理、警示管理、监督管理中下列权限的设置实行审、核分离:
年检勘误、延期年检、延期年检勘误;
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
(三) 上级登记机关委托办理的年检;
(四) 各类警示的登记、解除;
(五) 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审、核分离的权限。
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的权限只能授予企业(外资、个私)监管处(科),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规定应当由相应责任部门完成的警示管理,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进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各类监管业务的局长在信息系统中的核准权限经其本人同意可以授予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操作,具体授权或委托方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子系统中市场主体下发的权限只能授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部门还应当在监督检查子系统中设置市场主体退还的权限。
第十四条 涉及重点行业检查的监管部门必须在监督检查子系统中设置任务设定、任务处理、任务查询及专项检查反馈等权限。
第三章 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
第十五条 重、热点行业的标注是加强重点监管,实现科学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注册部门、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及基层工商分局(所)应当各司其职,做好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与维护工作应当明确职责,不得越权标注与维护。
第十七条 注册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负责做好重、热点行业的原始标注及因错标、漏标的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及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市场主体年检或验照时负责对重、热点行业标注的维护。
第十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在日常检查中负责对重、热点行业标注的维护。
第二十条 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年检或验照中以及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的重、热点行业的标注属错标、漏标的,由发现问题的部门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告知注册部门,由注册部门负责修正。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增(或减少)重、热点行业,对不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的市场主体,其重、热点行业的维护由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年检或验照时负责加以特别标注。
第二十二条 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的热点行业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监管工作需要而自定的热点行业,统一由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加以标注与维护。
第四章 年检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市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有关当年度的年检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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