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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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卢运辉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不正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3、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4、领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职权; 5、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1.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保护公平竞争 2.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 3.假冒他人名称或者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某些关键性的构成因素作出虚假说明,引起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从而达到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五)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以下几种行为除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九)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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