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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和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试行)
江西省安泰煤矿技术开发中心
江西安科煤矿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煤矿设计院
二00四年八月
1 前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以实现煤矿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煤矿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煤矿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以下简称危险源评估)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3年提出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清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并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企业安全程度类别,提出企业应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利于对企业分类指导,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三项工作尽管工作内容、要求、方法各有不同,但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一致的,有其必然的内在联系。为此,《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与现在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合并进行,分别提交报告,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同时进行,报告可合并编制,报告内容在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编制提纲要求基础上,增加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精神,提出本标准。
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2.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2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
(4)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对策措施、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5)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
3 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
评价、危险源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危险源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2004年第13号令)
(9)《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10)《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后按2005年版为准。
(11)《矿井防灭火规范》;
(12)《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13)《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4)《煤矿救护规程》;
(1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6)《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8)《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19)《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赣煤安发[2004]5号。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危险源评估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估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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