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着作权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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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着作权简介

* 案例︰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二十二歲孫姓高職生以「Wlance」為名,在網路相簿「無名小站」上的部落格寫網誌,九十三年起,他陸續將歌手陳綺貞「旅行的意義」、劉德華「相思成災」及羅志祥「自我催眠」等三百九十八首流行歌曲上傳放在部落格中供網友試聽。 孫某的部落格人氣指數長紅,卻也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 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因為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 2007年5月12日 * 案例︰部落格涉侵權 女大生罰作文 21歲的徐姓女大學生,從民國九十四年起,向無名小站申請架設部落格後,從YouTube及ImTV等影音網站中,尋找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在自己的部落格網頁提供超連結, 以方便網友下載、收聽流行歌曲。 此一行為損及滾石、華納等11家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財產權,案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工作人員發現後,報請保二總隊查獲,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徐仕偉認為,徐女的行為,屬於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幫助犯 ,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的罪。 徐因素行良好,只因不熟悉相關規定,才一時失慮犯罪,事後也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徵得唱片公司律師的同意,援引刑法減刑規定,處以緩起訴1年。 檢察官要求徐女,應以「部落格與著作權侵權」為主題,撰寫2千字的文章;並於緩起訴確定後8個月之內,向檢方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中國時報 2007.12.20 * E-mail 會侵權嗎?(一) 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均會造成「重製」他人作品之情形,如果僅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但是,把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朋友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 。 報刊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未禁止公開傳輸的話,以E-mail公開傳輸,屬於合理使用。 * E-mail 會侵權嗎?(二)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照利用的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所佔著作整體的比例、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等等,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 在日常生活裡使用E-mail時,只要在符合一般人客觀的合理範圍內傳送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最好別亂轉寄!! * 在BBS網站上發表文章的著作權 網友可將好文章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嗎? 版主或站長可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嗎? 網友可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嗎? 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能否享有著作權嗎? 在網路留言性交易?犯法(刑罰) 網路發表言論要注意 * 網路發表不法言論的法律規範 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309)、誹謗罪(刑法§310)、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22、37、38)。 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惟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III) 。 刑法§309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刑法§310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案例︰網路毀謗行為-商品謠言 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 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 案例︰網路毀謗行為-留言毀謗 貼文、留言誹謗他人 大學生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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