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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与航运法 目 录 航运法及其变迁 航运法及其变迁 作为远洋公共承运人,中海只要承运进出美国的货物(不含除外商品),就必须受航运法及FMC规则和规定的管辖。所有与 进出美国货物运输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在中国和在美国以外其他地区的经营活动,甚至货物的托运人根本就没有去过美国,都将受到航运法的制约。如果出现违反航运法的行为,且货物进出美国,中海就会被FMC予以罚款和进行其他处罚。 1984年航运法 《1984年航运法》是在《1916年航运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一部美国对外贸易中班轮航运业的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美国传统的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属于公法的性质。该法是直接调整所有参与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美国和外国远洋公共承运人、海运码头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1984年航运法》当时被誉为“放松政府管制走向与国际航运市场接轨”的法规,但其并入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的规定又反映了冷战政策对美国国际航运市场运作的影响。 1998年航运法 《1998年航运改革法》是在《1984年航运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迎合美国国内各方利益集团的要求,通过国内立法程序的修正案。 《1998年航运改革法》反映了国际航运界对美国航运自由化的要求,即停止国家干预,放松了对航运市场,特别是运价报备和服务合同的管理。但是,该法案非但没有调整对所谓受控承运人的歧视,反而加重对其的控制,听任冷战时期的产物继续毒害国际航运市场。 其实质是有效保护美国船东、货主利益,影响并改变中国等航运大国的航运政策。该法案受到了美国主要大的船公司,码头工会,大的托运人组织和外国船公司的普遍欢迎,也对从事对美贸易运输的各航运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的修改与补充大致分为两个大的方面 98年航运法变化——放松 减少政府干预,更多依赖市场 放松对运价的管理 放松对服务合同的管理 对远洋运输中间人的共同要求和约束 班轮公会的独立行动权 放松——减少政府干预 更多依赖市场 《1998年航运改革法》在第二条的政策目标中增加了第四项:“通过竞争性和高效的远洋运输及更多的依靠市场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由此可见,《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立法宗旨是要使美国航运市场朝更开放、更自由竞争的方向发展,美国媒体称之为“海运业历史的决定”。它将使国际班轮市场更有效率、有弹性、富有竞争性。 放松——对运价的管理 与《1998年航运改革法》相比《1984年航运法》运价本是向FMC的ATFI系统(Automated Tariff Filing Information System)登记;未经FMC的批准,运价本不能生效,运价本由FMC进行管理,并且禁止回扣及背离运价本及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1998年航运改革法》取消了向FMC报备运价的要求,但要求通过私营的的自动化信息系统互联网(Internet Web Pages)向公众开放,公布的运价本可供任何人以电子方式查询,不得对欲查询运价的货主有诸如时间或待运货物数量上的任何限制。公共承运人可以向要求查询信息者核收合理的费用,但FMC除外。非受控承运人的新费率或任何引起托运人增加开支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如无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第30个日历日生效,引起托运人减少开支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则可在公布时生效。即”涨价30天通知后生效,降价24小时生效。托运人和承运人仍受FMC关于差价处罚的制约,但托运人不必支付其与承运人协议的差价,而是各自受到罚款。 放松——对运价的管理 《1998年航运改革法》增加“新组装的机动车”列为免于运价表上公布费率之商品,加上以前规定的散货、林产品、可回收的金属废料产品、废纸及纸类废品等,运价不受FMC控制,各家船公司都会拿出该公司最优惠的价格以争取货源。 《1984年航运法》禁止远洋承运人集团与内陆承运人就内陆运输费率和服务进行协议,而《1998年航运改革法》允许远洋承运人团体与内陆承运人就费率和服务事项进行协商,但受反托拉斯法的制约。 放松——对服务合同的管理 服务合同定义的修改是《航运改革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即允许公会成员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而且《航运改革法》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人(受反托拉斯法约束)、在不必成为托运人协会成员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 放宽对服务合同申报的要求,使其更具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1984年航运法》规定所有的服务合同必须向FMC报备,合同须公布(1)启运港和目的港(2)如为多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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