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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3年6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 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准乘人数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对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的转向轴的数量和位置;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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