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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 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订立 返回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汽车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以汽车为保险标的,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 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汽车保险的自身特点: 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 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综合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有追偿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 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制。表3-1为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保险凭证的使用情况。 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2)在货物运输保险汀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厂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或暂保单有效期满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订立暂保单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在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而也带来汽车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者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这些变更内容需要用某种形式将其记载下来,或者重新出具保险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变更行为是非常频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险单往往成了一种繁琐的工作,批单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对保单内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保险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一页 返回 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所谓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汀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 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 .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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