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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校十条学习材料-岳卫.ppt

企业发展部 2014.11.21 京校十条 2014年1月13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对外发布《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这份被称为“京校十条”的文件,被首都高等教育界、科技界认为是中关村示范区最具“含金量”的新政策之一。 负责“京校十条”前期调研、政策起草、宣传解读直至贯彻落实的机构,被称为中关村创新平台。“京校十条”的出台,目的是确保政策能够破解高校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中最难、最核心的问题。 经过多轮调研论证,有关部门基本摸清了当前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方面问题:一是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视同国有有形资产管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得不到有效释放;二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力度较小,激励作用有限;三是高校协同创新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的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十条具体措施可以归结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高校开展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和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三个方面。” 京校十条 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亮点: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 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亮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京校十条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 亮点: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亮点: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根据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京校十条 五、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 亮点:鼓励高等学校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六、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亮点:支持高等学校校际之间以及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京校十条 七、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亮点:支持高等学校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 亮点: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京校十条 九、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亮点:可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评价合格人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 亮点: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凡到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 “京校十条”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京校十条 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等四条新政策,标志中关村新四条政策正式出台。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关村新四条 企业转增股本个税可五年分期缴纳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五年分期缴纳。 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解读: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关村开展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给予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主要是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支持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中关村新四条突破一 文化高新企业最高减征15%所得税 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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