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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ppt
第四章 自然人(主要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1.公民是公法领域中的主体,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是私法领域中的主体。
2.自然人的范围较之公民更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自然人概念包含了平等的基本观念,为权利能力的平等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自然人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
第四章 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凡能享受权利者,也能负担义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
1、立法例
(1)从自然人出生开始;(2)从受孕时开始
2、出生的学说
(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 (3)断带说
(4)独立呼吸说(5)初啼说
3、冲突的适用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四章 自然人
(二)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
1、立法例
(1)总括保护主义(2)个别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
2、特别法上的规定
——《继承法》28条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母体的胎儿,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随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第四章 自然人
3、胎儿的权利能力——立法与伦理悖论
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
2)取得权利能力——法定解除权利说(非因法律上的原因死亡的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
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定生效条件说(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例如,继承法上--胎儿有预留份额
4、侵害胎儿的诉讼
1)现代社会意外事故等原因(输血、误服药物、放射物污染、环境污染、车祸、不洁性行为)
2)医学进步,有助确定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3)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的观念向寻求法律救济的观念转变
5、多数的判决结论、立法及理由
1、德、美、英等的判决趋势,体现了保护胎儿的权利能力
2、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出生前侵害民事责任立法(英)
3、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法;
(2)采法定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为有权利能力,侵权行为构成对(胎儿)人的侵害。(案例)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1、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自然死亡的不同学说
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停止说、脑死亡说
案例:德国人甲向其乙借5000马克,借期将届满之际,甲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抢救,院方为其做了心脏移植手术。甲出院后,乙要求甲归还到期的借款,甲以德国当时实务上的心搏终止说,主张自己已经死亡,拒绝还款。
3、自然人死亡的认定---心脏和呼吸都停止为自然死亡的标准
4、死亡时间的证明与推定(继承法2a )
死亡时间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继承法意见》2条,如不能确定死亡向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四)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是否还享有人格权?是否还发生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司法解释确认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姓名等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2.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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