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中文稿)-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监测和评价系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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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中文稿)-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监测和评价系统

赤道原则 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所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金融界指标 序 言 项目融资是在全球各地融资发展中一种举足轻重的集资方式,贷款人主要以单一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以项目作为风险的抵押品。项目融资人可能会遇到一些社会和环境问题,当中既复杂又富有挑战性,特别是位于新兴市场的项目。 鉴于此情况,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遂采纳赤道原则,确保所融资的项目按照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展,并体现健全的环境管理惯例。藉此,受项目影响的生态系统和社区应可尽量免受不利影响。即使影响属无可避免,也应减轻、降低影响及/或对影响进行恰当的赔偿。我们相信,采用和遵守赤道原则会有助借款人促进与当地受影响社区的关系,对融资人本身、借款人和当地利益关系方也有重大裨益。因此,我们深明作为融资人,我们应把握机会促进负责任的环境管理和对社会负责的发展。EPFI会根据实践经验考虑不时审查赤道原则,以反映业界持续学习和逐步形成良好惯例。 赤道原则旨在提供一套通用的基础和框架,以便各EPFI自行实施与项目融资活动相关的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标准。假如借款人不会或无法遵守与实施赤道原则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政策和程序,我们将拒绝为项目提供贷款。 范 围 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各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此外,虽然目前不计划就过往项目追溯应用赤道原则,但当任何项目涉及扩充或提升现有设备,而有关改动在规模或范围上或会对环境及/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又或对现有影响的性质或程度带来重大转变,则我们会就有关项目所涉及的一切项目融资应用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也扩及项目融资顾问活动。在此情况下,EPFI承诺会令客户明白赤道原则的内容、应用和在预期项目中采用赤道原则的益处,并要求客户在其后物色融资时,向EPFI表示有意遵守赤道原则的规定。 原 则 声 明 EPFI仅会为符合以下第1至9项原则的项目提供贷款: 原则 1:审查和分类 当项目提呈进行融资时,EPFI将按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的程度将项目分类,作为内部社会和环境审查和谨慎调查工作 (due diligence) 的一部分(附件一)。 原则 2:社会和环境评估 对于每个获评定为A类或B类的项目,借款人均须开展社会和环境评估(「评估」)过程,以在适当情况下解决建议项目有关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风险(当中可能包括(如有关)附件二所示的问题说明清单),而评估结果也须令EPFI满意。评估也应提议与建议项目性质和规模相关的适用减缓和管理措施。 原则 3: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假如项目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并非位于世界银行发展指针数据库所定义的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则评估将以当时适用的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附件三),以及当时适用的《行业特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EHS 导则》)(附件四)作为参考。评估将会证明并令参与的EPFI信纳,项目整体上符合(或只在合理情况下偏离)有关的绩效标准和《EHS 导则》。 按世界银行发展指针数据库定义为高收入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其监管、允许和公众磋商过程要求大致上符合甚至超越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附件三)和《EHS 导则》(附件四)的要求。因此,为免EPFI重复审查有关项目,以及将过程简化,如评估(或同等的手续)过程根据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地方或国家法律顺利完成,并符合有关法律或法例的规定,即能得到接纳,可代替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EHS 导则》和下文原则4、5和6详述的进一步要求。然而,EPFI仍须按照上文原则1和2将有关项目分类和审查。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评估过程也应针对是否符合相关东道国与社会和环境事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许可。 原则 4:行动计划和管理系统 任何A类和B类项目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并非位于世界银行发展指针数据库所界定的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其借款人须准备一份行动计划,藉以处理相关发现,继而为评估作出结论。行动计划将描述需采取甚么行动来实行减缓措施、纠正行动和监测措施,以便管理在评估中指出的影响和风险,同时为上述行动设定优先顺序。借款人则会发展、维持或建立一套社会和环境管理系统,以处理有关影响、风险和纠正行动的管理工作。有关纠正行动已在行动计划内界定,为要符合适用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绩效标准和《EHS 导则》的要求。 至于位于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项目,EPFI可要求按照有关的许可和监管要求,以及东道国法律所规定,制订一份行动计划。 原则 5:磋商和披露 任何A类和(如适用)B类项目如位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或并非位于世界银行发展指针数据库所定义的高收入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其政府、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须通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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