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PPT文档-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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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PPT文档-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JJF1356-2012 规范出台的背景 1、2007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2006年6月2日颁布(修改)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3、2010年7月22日颁布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 规范的起草过程 1、规范的起草过程 2011年 3月,受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无锡市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成立《规范》起草小组。 6月,起草小组完成《规范》(初稿)。 7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在南京召集起草小组人员,对《规范》(初稿)进行修改。 规范的起草过程 2011年8月-11月,起草小组将《规范》(讨论稿)发到部分省局、省计量院和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并在江苏、山东、重庆3省市质监系统进行讨论。在黄耀文同志(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悉心指导下,对《规范》(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范的起草过程 2011年12月,将《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给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全国各大区31个省市的计量处、计量院分别征求意见。共发出52份(部分没有联系方式的计量院我们请其处里予以转发),先后收到14个地区的148条反馈意见。起草小组在对意见进行整理后,采纳了83条,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报批稿)。 规范的起草过程 2012年5月,经全国法制计量专业委员讨论一致通过后,形成《规范》(送审稿) 依据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正确。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依据 第八条:用能单位应按规定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正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进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依据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开展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罚则 1、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进行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能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和规范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能源计量审查的内容和依据; 确定了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 解决了能源计量审查报告的合法性; 为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提供证据。 办法和规范未解决的问题 未解决审查报告的有效期; 未解决能源计量审查组长、审查员的资质问题。 未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持证问题。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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