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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ppt-山东高速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9 第十八条 有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应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7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感谢大家 2014年6月6日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运营部 目 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各权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越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轻微事故外,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在工作时间内报至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及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时间报至值班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电话记录或保存好传真件,保持与事故报告人的联系,并迅速通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负责人,并直接受其领导,做好事故后续报告的内外联系工作,直至交接下一值班人员。 第二章 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3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章 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5 第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6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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