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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演讲

學生權益: 釋字684號解釋案 報告人:范德鑫 主任秘書 資料來源:100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經營管理研討會 東海大學葉芳柏副校長校務經營與學生權益: 釋字684號解釋案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 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 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 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 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 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 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釋字第 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徹底揚棄特別權利關係,將學生提起行政爭 訟範圍由身份關係,擴及至學生之學習權、 言論自由權、平等權、人格發展權、財產權 等憲法上基本權利,而非僅限於教育權。 釋字第684號解釋文意涵 教務事項 涉及學生個人學習權利事宜,如: 學則 研究生章程 選課(暑修)辦法 學分抵免辦法 修讀輔系(雙主修) 考試規則 成績考核規定 修(退)學 ……。 教務運作之實務-1.1 學生選課學習權與學校選課限制之爭議 選課名額限制:一般課程以70名為限 選課資格限制:如限本系生、高年級生、在職專班學生、日間部學生、進修學士班學生、選進階課程限已修過基礎科目學生、跨校選課限本校未開課程。不符選課資格者排除在外或強迫退選。 教務運作之實務-1.2 選課學分限制:不得超過學期選課學分上限規定。 加選時間的限制:超過加選期限,要求加選(忘記加選誤以為加選成功,老師證明學生正常出席且成績及格,如加入此科目不退學或可畢業)。 退選時間的限制:超過退選期限,要求退選(忘記退選誤以為退選成功,不去上課、考試,致期末成績不及格,如退選此科則不退學。 教務運作之實務-1.3 因應措施: 為促進校園教學進行順暢,避免爭訟事件頻繁影響學生學習及校園和諧。重新檢視各項選課限制,應持嚴謹程序進行並注意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選課若確有需要限制,應敘明理由及清楚規範其限制內容;選課最後一天開放人工加退選,予選課有特殊需求之學生意見陳述之機會。 比例原則 國家(學校)一切措施之目的和為達到目的所採取手段產生對人民(學生)負擔兩者之間之考量。在此比例原則下,嚴格禁止一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國家(學校)行為。所以,比例原則是一種「目的-手段」的關係。包括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  適當性原則 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所達到「目的」之謂也。即國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必須適當所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的達成。如果經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之成果或目的較易達成,那麼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對於該成果或目的是適當。 必要性原則 指在有能夠達成目的的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上的方法。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個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的原則,只有「唯一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的,「必要性」原則即無法適用。不能殺雞用牛刀,嚴厲手段唯有在已成為「最後手段」的,方得行之。 過度禁止原則 又稱為狹義之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已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所謂「過度之負擔」是指法律或公權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採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權利」損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如限制刊物出版 教務運作之實務-2.1 期中考、期末考違反考試規則之爭議(1) 考試作弊:監考老師發現學生鉛筆盒內夾帶 小抄以作弊論,學生說是不小心忘記清乾淨。 期末報告繳交:老師以學生期末報告未交而給不及格分數,學生說早已寄出,是網路出問題。 學生質疑老師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學生不服教師未依課程大綱名列之評量方式進行成績評定,造成其不及格。 教務運作之實務-2.2 因應措施: 重新檢視試場規則,應持嚴謹程序進行並注意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詳訂考試違規行為及處分條文,若有違規作弊行為應當面告知當事人並予以意見陳述機會,並告知「如不服可提出申訴」。 教務運作之實務-2.3 檢視並修正學生成績考核規定,建立教師專業判斷及客觀檢驗之程序,並充分讓學生及教師周知其流程。老師詳訂評分標準、平時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成績所佔比例及期末報告繳交流程,並告知如認評分有問題可向系辦詢問,如不服可提出申訴。期中考改完試卷可交回學生流覽再回收。 教務運作之實務-3 學生受教權與輔係雙主修名額限制之爭議 各系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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