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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認知教育訓練 資訊組 目錄 校園個資保護趨勢 個資法重點講解 建立個資管理機制 個資法開鍘 Facebook貼照恐觸法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很高興的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並且標上每一個朋友的名字,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說你沒有經他「書面同意」,侵犯了他的人格權,有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情境? 這不是天方夜譚,依照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一年之後,這樣的故事就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 學術、政府單位個資外洩 最重罰二億 教育部架設各種網站,提供多種資源,希望維護個資安全,圖為教育部校園資訊安全悠遊網,提供多種教材供學習,以最貼近學生的動畫方式,讓大家理解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 隱私保護為全球各國立法保障人權之共識 個資外洩嚴重 資料外洩以及個人隱私被侵犯情形嚴重。 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科根據統計資料指出,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接獲詐騙投訴電話,排名第一的是個資外洩詐騙事件,占總數的35%。 校園個資保護 人事基本資料 學生/家庭資料 薪資資料 考績獎懲 健康情形 特殊教育 …… 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的10項挑戰 Challenge 1 What-瞭解個資法(PDA)內容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與精神? 何謂個人資料? 個資法有哪些行為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共六章 56條 第一章 總則(第1條至第14條)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5條至第18條)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9條至第27條)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28條至第40條) 第五章 罰則 (第41條至第50條)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至第56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與精神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隱私權(Privacy)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3號-94.9.28)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絶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共六章 56條 第一章 總則(第1條至第14條)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5條至第18條)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9條至第27條)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28條至第40條) 第五章 罰則 (第41條至第50條)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至第56條) 個資生命週期 Life Cycle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 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 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 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 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資法條文: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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