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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第八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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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第八讲

清华大学法学院 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八) 王泽鉴教授(2009.10.21)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别侵权行为 壹、前言:问题的提出 一、如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条款),以界定何种利益不受他人侵害,而受保护?请阅读法国民法第1382条,德国民法第823条及第826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台湾民法第823条,加以比较分析其规范模式的异同及理由、解释适用问题。 二、如何规定所谓的特别(特殊、个别)侵权行为,如何选定,如何规定其要件及效果,以体现其特别性。试就大陆现行规定及侵权法草案加以说明。 三、如何规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及其在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七岁学童甲与六岁学童乙发生争吵,甲以铅笔刺伤乙的右眼,导致失明。甲、甲的父母、学校老师应如何负其责任。设甲的行动系因乙的过失所引起时,应如何处理。 四、如何规定动物持有人责任?应否因动物不同而设不同的归责原则? 贰、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条款) 一、立法例的整理 区别 内容 内容 法国民法 第1382条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 第823条、 第826条 823条:损害赔偿义务 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同样的义务。依照法律的内容,无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发生赔偿义务。 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 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负有向该他人赔偿损害的义务。 日本民法 第709条 因故意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 修正前: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修正后: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比较分析 (一)意义、功能及构造 1.一般侵权行为规定的意义及功能 2.以过错责任为内容 3.构建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要件 (1)行为:作为、不作为 (2)故意或过失 (3)受保护的利益 (4)因果关系 (5)损害 (二)规范模式的比较 1.法国民法大的概括条款 (1)为何设此种规定? (2)优点及缺点 (3)解释适用 ①限制的解释 ②契约责任与侵权行为不竞合(non-cumul) 2.德国民法的“三个小的概括条款” (1)为何设此种规定? (2)优点及缺点 (3)解释适用 ①侵权法的扩大 ②契约法的扩大 3.日本民法上由权利到利益(违法性)保护的发展 (1)日本民法的比较基础 ①法国法 ②德国法 (2)旧日本民法第709条:权利保护 ①权利保护规定 ②保护客体的扩大:及于权利 ③相关关系理论及违法性上的利益衡量 (3)修正后的日本民法第709条 ①明确区别权利保护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②法国法及德国法的折中 4.台湾民法规定:德国规范模式的继受与修正 (1)德国法的继受 (2)发展 5.大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 (1)特色 (2)解释适用 (三)规范模式的发展: (四)法律文化、法律政策及立法技术: (五)规范模式的发展:受保护利益的范围(protected interests)与违法性理论(Rechtswidrigkeit): (六)解释适用: 1.Case Law 2.案例比较 叁、特殊侵权行为 一、问题 1.应将何种侵害行为规定为特别(个别)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其“特殊性”,为何设次规定? 2.为保护未成年人应如何就其为“加害人”及“被害人”设特殊规定?试就民法通则、侵权法草案加以说明,并作比较法上的分析。 3.应如何规定“动物责任”突显其特殊性?试就民法通则、侵权法草案加以说明,并作比较法上的分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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