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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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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再审案件“立案难、改判难”的司法现状,导致许多律师不敢、不愿接受民事案件再审代理业务。多数律师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缺乏了解,存在诸多疑惑甚至是误解,民事再审程序成为律师工作的薄弱环节。什么样的案件申请再审能在法院顺利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能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环节?笔者总结多年来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律师代理案件的视角梳理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的规则,从而总结律师在接谈再审案件时应该关注的问题,撰写此文与大家一起探讨。   文 | 公丕国 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 律政观察    民事再审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立法上一直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立法机构从前苏联照搬而来的,代表了法院与检察院依职权主导案件再审的程序价值,具有典型的职权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简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几乎没有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案难、改判难、上下推诿、审期无限”的结果。“申诉难”,成为中国司法痼疾之一。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实施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共调整增加了十九个条文,其中八个条文是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法院审理、审查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开启了中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主要原因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51个条文对再审程序的管辖、立案、审查、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正及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实现法律化,各个环节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从当事人诉权角度讲,我国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已经形成“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据统计,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再审裁定率占20%左右。这个比例,在以前的再审制度下是无法想象的。   再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受理案件是再审审查的前提,再审审查是再审审理改判的前提。判断一个再审案件受理和审理改判的可能性,是律师决定是否代理案件以及如何收费的基础因素。从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角度讲,受理阶段和审查阶段都可以称之为审查阶段,第一阶段是“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第二阶段是“是否符合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因此,律师在对拟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查,也就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和“是否具备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两个方面。    再审期间和管辖法院,是律师审查案件受理条件的重点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关于再审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一条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句话,实际上是罗列了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五个法定条件。   合格当事人,即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原审案件的当事人,非原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特例;法定事由,是指有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此阶段应当是指“形式上具备再审法定事由”,至于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下一阶段的审查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与大家熟悉的上诉材料要求大体一致。故,本文对上述三个受理条件不再展开解释,而重点讲解一下“再审期间”和“法院管辖”两个问题。   (一)再审期间为六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是两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间调整为六个月,分绝对期间和相对期间两种情况。   绝对期间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相对期间是指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超过六个月之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监事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必须强调,申请再审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可中断、中止、延长。也就是说,超过申请期间六个月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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