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略论的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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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略论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略论   刘晓芬   作为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笔者接触到的案件90%为民事案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提高民事审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有关举证责任作了比较具体、合理的规定,这对于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法律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用的现状   由于笔者所接触的民事案件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这里仅就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在实践中的应用作一剖析。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即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来讲,当他(她)起诉离婚时,是否就真的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在庭审中见过很多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提供感到很茫然,也很无助。比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原告是男方,他是一个外地人,一年前在茶陵打工时找到了老婆,女方是茶陵人。结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了几万元彩礼 ,婚前女方是答应嫁到男方的,而婚后女方却改口,说是不愿意到男方家生活,不仅如此,女方父母亲和亲戚朋友也不允许男方到女方家生活,更不用说为他生儿育女了。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由女方返还彩礼,可是男方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无法证明他曾经给了女方几万元彩礼。这起离婚纠纷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笔者很同情原告,如果他能够搜集到证据然后再来起诉,也许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他(她)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如针对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2年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实际上是时分时合;针对原告提出的感情不好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一直感情不错,只是为一些琐事有过小吵而已。因此,尽管被告也负有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责任,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之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原告负担。   所以,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由于当事人学历水平、文化层次的不同,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当事人,由于其自身修养比较高,对法律比较关注,并且在起诉前熟读了相关法条或者说是咨询了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利用起诉后、开庭前的这段时间,尽可能地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他们成了婚姻案件中的胜诉一方。相反,另外一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自身知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以及不重视与他人的沟通,以为只要起诉就一定能够胜诉,其结果却是事与愿违。   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规定   在我国,尽管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比如到银行查询和冻结被告的存款、查封被告方的固定资产,又比如原告方在取证的过程中受到被告方的恐吓与威胁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原告就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除查封、扣押、冻结以外,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没有调查取证。事实上,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了解案情以后,按照法定程序,对于当事人有据以作证的证据而又取证不能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   除此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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