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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路言论自由

日期:104年4月17日(五)13:00~14:30 地點:本校紫竹大樓2樓E化專科教室 資訊素養 (含資訊倫理、智慧財產權)報告人:資訊執秘王怡文 一.資訊素養與倫理的關連性 二.資訊倫理 三.網路言論自由 四.網路言論相關案例解析 五.瞭解著作權(含教學相關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六.認識隱私權 附  錄:資訊法律基本架構 檢收成果:學習評量 參考: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tw/    全國法規資料庫 目 錄 資訊 倫理 一.資訊素養與倫理的關連性 資訊素養 (使人能夠更有效地選擇、尋找及評估傳統或網上資源的技巧) 倫理 (人類道德規範) 肯定自己上網能力, 尊重別人上網權力 何謂資訊倫理:凡是探究人類使用資訊行為的「對」與「錯」、「好」與「壞」的問題都屬於資訊倫理範疇。 為什麼需要資訊倫理:數位與網路科技的發達,一般人很容易搜尋、儲存、整理、利用、傳遞、生產資訊,更牽涉到行為的對錯問題,所以資訊倫理更顯重要。 倫理:是指人類的道德規範。 資訊倫理:是指使用資訊科技時,每個人應遵守的行為規範。 資訊倫理的範疇: 隱私權(Privacy)-蒐集、處理與散佈個人隱私資訊時,所必須尊重的隱私權問題 正確性(Accuracy)-資料提供者供應準確資訊給使用者,以做成重大決策的義務與權利 所有權(Property)-利用、傳播與重製資訊產品的權利與義務 使用權(Accessibility)-對於資訊的讀寫權利與資訊資源的掌控權等問題 二.資訊倫理 言論自由的保障:我國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機關應盡力維護。 個人的隱私、人格權,以及各項公共利益,同為憲法所保障。 基本權利相互牴觸時,就必須加以權衡或各自退讓;故國家法律在保障言論自由時,也要防止言論傷人或危及公共利益。 超越言論尺度為法律所不容許時,行為人將負起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珍惜、善用與尊重言論自由: 網路社會就像是現實社會,我們理念上尊重言論自由,法律上保障言論自由,實際上也享用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仍然會限制或規範部分言論,要求每個人負起言論責任,甚至會懲罰不當或犯罪的言論。所以我們應該珍惜、善用我們的言論自由權利,並且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之法律規範: 我國對於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分散在許多現行法中,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規範的範圍言論種類包括:公然侮辱、誹謗、網路色情、恐嚇等。 不當與不法的言論,不但會有刑事責任,也可能有民事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平常我們一般人不會輕易觸犯法律,但是生活在現代社會中,需要瞭解言論自由的範圍與界線,也要多瞭解相關法律案例,才能保護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 三.網路言論自由 網路不當言論的類型:(含網路犯罪) 妨礙名譽:在網路上供人侮辱他人、假冒他人名義徵求一夜情、性伴侶、公佈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散佈寫真、移植明星照片等等 侵犯他人隱私:如販賣他人個人資料 侵犯著作權:如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電影、圖片或mp3 等 網路色情:如張貼色情圖片、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散佈或討論性交易訊息等 煽惑他人犯罪:例如軍火教父、自殺手冊等 網路販賣違禁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以網路為媒介、販買管制毒品或醫生處方藥或仿冒品…等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例如截取銀行帳號密碼、散佈電腦病毒等 網路賭博:例如在網路上架設網站提供賭博,連續公然煽惑不特定之人上網賭博財物犯罪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平常所謂的不當,似乎只是「不適當」,還不至於不法,但是「不當也不法」就會構成犯罪行為喔,不得不慎思。 三.網路言論自由 問題1:在網路上辱罵別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如果只是在網路聊天室內辱罵他人,聊天室的人都沒有實體見面,也算是「公然」侮辱嗎?如果對學校老師或某家餐廳有所不滿,可以在部落格或BBS上任意發表言論、發洩我的情緒嗎? 答案: 所謂侮辱,是指行為人(罵人的人),使用粗俗不堪、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的言詞,來辱罵告訴人(被罵的人)。我們幾乎可以說,絕大部分我們生活中常用來罵人的言詞,例如「瘋狗」、「不要臉」、「神經病」等,不論用哪一種語言,都可能屬於侮辱的範疇。 所謂「公然」,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網路雖然很自由,但也不能免於法律的規範,現實生活中是犯罪的行為,不會因為到了網路上,就變成不是犯罪行為。網路可以說是一個人人得以進出的場域,法律用語叫做「公然」,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環境,像是BBS、聊天室,都是許多網友可以瀏覽或加入討論的地方,所以也符合「公然」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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