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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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现 货 交 易 规 则 2005年7月12日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 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 金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千克。金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50克。铂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千克。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黄金暂定为万分之六。铂暂定为千分之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包括全额交易、Au(T+5)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及客户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Au(T+5)交易是指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个工作日(包括交易当日)。会员及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即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现货合约交易的合约期限值,最长为90天)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对于因生产、经营的特定需要,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非挂牌品种和全额交易品种定向询价交易。定向询价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业务是指在交易所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集中撮合买卖及定向询价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报价成交: (一)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二)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买平仓、卖平仓。 买报价是指会员及客户买入交易品种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及客户卖出交易品种的报价。 买平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空头持仓的报价。 卖平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十九条 开盘价、收盘价和当日加权平均价: 开盘价为全额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平均价。 第二十条 集合竞价: (一)在开市时,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开盘价,开市后采用公开叫价方式(买入的最高价、卖出的最低价),按规定的程序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确定买卖双方成交价格的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交易所撮合原则产生,其中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三)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 (四)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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