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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西校区、东校区、老校区、清华东路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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