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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八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第三條 動員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二、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條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第五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第二章 組織及權責
第六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第七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之策頒。
二、動員基本方針之決定。
三、動員法令之審議。
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
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六、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
七、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
第八條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十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第十一條 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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