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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听会资料-台湾专科护理师学会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醫護人員執業範圍未來方向 NP執業範圍分期規劃 採實驗性作法 分3程計畫進行: 短程:以行政指導概念,以署函明定那些醫療輔助行為宜由NP執行,函請各醫療機構遵循。 中程:將NP執業內容併入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長程:修正護理人員法。 護理人員法執業範圍規定 第四章 業務與責任 第24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 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 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 第五條 前條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之認定,依訓練醫院認定基準(如附表一),定期辦理, 組織架構: 訓練醫院應設立「專科護理師培育計畫暨執業規範專責委員會或小組」,由醫院護理部(科)及醫療部(科)共同辦理。 NP執業範圍-1(96.6.20行政指導函) 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紀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NP執業範圍-2(96.6.20行政指導函)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處方及醫囑相關法規 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醫師姓名。 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醫療法第68條第3項規定: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記錄。 相關函釋-1 (78.1.25衛署醫字第775628號) 按醫療行為除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外 其他如注射、給藥、復健等治療行為,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但書第2款「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規定意旨,得由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在各該專業範圍下依照醫囑執行之,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 相關函釋-2 ( 90.3.12衛署醫字第0900017655號) 輔助行為之範圍如下: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輔助各項手術。 輔助分娩。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 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 輔助藥物之投與。 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 相關函釋-3 (97.4.17衛署照字第0972801020號) 醫師親自執行醫療業務後之口頭處方指示,由專科護理師代筆詳實記載,所開立之領藥單,性質係為記載醫師之口頭處方,以供藥師調劑,目的在於病患緊急用藥時之權宜措施,為醫療作業實務所需; 事後該指示醫師仍應依前揭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對於前揭口頭處方親自補具處方箋。 藥師受理醫師口頭處方性質之領藥單從事調劑業務,續依藥師法第18條規定,於醫師親自補具之處方箋上簽名蓋章,尚無牴觸藥師法相關規定。 腰椎注射藥物相關函釋 (94.12.13衛署醫字第0940063326號) 查腰椎注射藥物之醫療行為係屬侵入性治療、處置;至腰椎注射過程中,擷取之注射部位涉及高度的專業判斷及操作技術時,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至操作簡單、固定注射部位且著重注射技術層面,又注射過程中未涉及擷取部位之醫療判斷時,在醫療機構受過麻醉專業訓練之護理人員得依其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在醫師指導下,依醫囑操作執行 置放各類管路及縫合相關函釋-1 (97.1.25.衛署醫字第0972800485號) 「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穿刺(punture) 、皮膚切開術(incision of skin) 、將器械、外來物之PICC (peripheral insert central catheter) 、膀胱造瘻管、腎臟造瘻管、手術中置放SEEP頭針(頭皮內)置入人體,以為引流、抽吸或給藥等行為 又前述管路置入因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宜由醫師親自為之 置放各類管路及縫合相關函釋-2 傷口縫合為高度專業技術,並具有相當之危險性,係屬手術連續過程之一環,應由醫師親自為之。專科護理師如執行前揭業務,業已逾越其專業人員法律之規定 為死亡病人傷口縫合,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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