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实验设施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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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实验设施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及一百年二月十日兩次修正,鑑於各實驗室陸續建置實驗設施並新增多項檢測技術,同時因電價調整及部分實驗設施流程簡化致成本變動,為期符合產業需求並提供更具彈性之服務內容,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產業需求新增「設備使用」之服務項目,配合增加說明本標準費用收取內容。另新增檢測技術及部分檢測項目成本調整,配合增修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修正條文第七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為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爰修正第一款,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配合第二條修正,於第一項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為了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及第二條增訂「設備使用」服務項目,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 修正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 一、防火性能實驗 (單位:新臺幣) (一)防焰性實驗 編號 項目 費額 (元/組) 備註 F1 氧氣指數試驗(CNS 13590) 三千 常溫 F2 四十五度燃燒性質測試(CNS 7614) 四千 每增加一種加熱時間加收二千元。 F3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燃燒測試 四十五度燃燒測試(現況)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CNS 10285-A1,A2) 四千 四十五度燃燒測試(現況+水洗)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CNS 10285-A1,A2) 八千 四十五度燃燒測試(現況+乾洗)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CNS 10285-A1,A2) 八千 四十五度燃燒測試(現況+水洗+乾洗) (防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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