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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体系-陕西省环保厅
2.1 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特别法律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特别法律制度 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特别法律制度 国家2004年7月1日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陕环发[2005]33号) 《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程序》(陕环发〔2006〕140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0]4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0]766号) ……….. 《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特别法律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途径移出地、接受地意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收地意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联单由环保部统一制定,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由设区市环保局统一发放,由区县环保局统一监管。 4.2 固体废物管理的标准体系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处 *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体系:四大类 (3)污染控制标准:可分为废物处置控制标准和设施控制标准两类 废物处置控制标准:它是对某种特定废物的处置标准、要求。如《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设施控制标准:目前已经颁布或正在制定的标准大多属于这类标准,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4.2 固体废物管理的标准体系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处 *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体系:四大类 (4)综合利用标准:为推进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并避免在废物“资源化”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国家环保部制定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标准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4.4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1医疗废物”类 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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