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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票据指代表商业权利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该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约定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的就是狭义票据既: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Instruments)流通的形式 广义票据分别采用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过户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这类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 交付转让(Transfer),这类票据有提单、仓单、栈单等。 流通转让(Negotiation),这类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等。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的法律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发展。 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两大票据法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80年代前后制定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有待世界各国签字、通过、实施。 我国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了自己的(票据法)。 三、票据的特性 票据是非现金结算工具它能代替货币使用,票据具有如下特性: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根据《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了“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 A.支付给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al person) B.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 特性 C.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背书是空白背书(An endorsement in blank) D.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 前面说过,汇票、本票、支票是完全可流通证券,人们用它模仿货币职能,以便代替货币使用。 (二) 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特性 票据原因是指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或解释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它使票据得以流通。 特性 (三)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票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它就是有效的票据。 (四) 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款。反之,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义务履行付款。 特性 票据法规定了提示期限(如:7 天,15天,30天等)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 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该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 票据样式----基本框架 C. 收款人 B.付款人 A.出票人 汇票样式 Due 11th July,2005 Accepted Exchange for GBP5,000. Beijing,5th Apr.2005 12th Ap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o.or order 200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ayable To: Bank of Europe, At … London. For A Company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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