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概要(8-9章).-台中市不动产经纪人职业工会.pptVIP

土地法概要(8-9章).-台中市不动产经纪人职业工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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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概要(8-9章).-台中市不动产经纪人职业工会

5.變更- 時 機 通盤檢討(都§26) 每3年內或5年內辦理一次 個案變更(都§27)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 遭受損壞時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肆、都市計畫擬定程序(4/4) 通盤檢討程序 公告通檢範圍 擬具都市計畫草案 鄉鎮都委會審議 公開展覽 公開說明會 縣市都委會審議 內政部都委會 審議及核定 縣市政府發布實施 徵詢人民意見 提出人民陳情意見 提出逾期人民陳情意見 個案變更程序 擬具開發計畫書圖 徵得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營建署核准個案變更申請 擬具都市計畫草案 鄉鎮都委會審議 公開展覽 公開說明會 縣市都委會審議 內政部都委會 審議及核定 縣市政府發布實施 提出人民陳情意見 若依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 之規定辦理,則不需向營建署 申請核准個案變更。 * 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2) 意義- 對每一使用分區作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管制 建築管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 實施建築管理(都§40) 內容- 使用性質管制:使用種類之管制,如住宅區區等 使用強度管制:建築容積之管制,如建蔽率%、容 積率%等。 其他管制:如停車、防災等管制。   * 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2/2) 功能(目的)-5大功能 使用區之劃定-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 使用區之管制- 違規之處理- 得按次新臺幣6?30萬元罰鍰(都§79) 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80)   * 分期分區發展(都§17) 都市計畫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1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2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5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2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 甲所有位於 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二筆,其中一筆(下稱 X 地)依其主要計畫書所示,其使用別為住宅區建築用地,惟迄未發布細部計畫;另一筆土地(下稱 Y 地)使用別與 X地相同,但其主要計畫書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甲因需錢孔急乃委託乙不動產經紀人代為出售該兩筆土 地。嗣後乙乃撮合承買人丙與甲簽訂該兩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乙依法對丙應負有該兩筆土地說明 書之解說義務,試就「土地使用(管制)」面向闡述旨揭兩筆土地說明書之內容。(99年經紀人普考) ?考古題- * 陸、公共設施用地(1/2) 意義-指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 設置原則-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都§43) 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都§44)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都§45)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都§46)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等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都§47)   *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未興闢 指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在未需用時,預先 依都市計畫法規劃配置預定地,並限制其高度 利用。 土地法規定-普通法 都市計畫法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 陸、公共設施用地(2/2) *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都§48): 1.徵收 2.區段徵收 3.市地重劃 徵收補償(都§49): 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公告現值+40%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保留期限:民國77年7月取消保留期限 使用限制: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臨時建築: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1/2) * 收回權: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 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都§83) 獎勵私人投資興建:多目標使用 土地交換: 劃設逾25年者,得優先辦理交換(都§50-2) 容積移轉: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 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2/2) * 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有何限制之規定?請敘述之。(102年經紀人普考) ?考古題- * 柒、新市區建設與新市鎮建設(1/3) 意義- 新市區建設: 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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