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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及周边配套道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鹿城区南汇街道划龙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 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鹿城区南汇街道划龙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已经征收。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划龙桥前路1-200号(单双号),划龙桥前路56弄1-10号(单双号),划龙桥后路1-180号(单双号),划龙桥后路14弄1-32号(单双号)、32弄1-12号(单双号)、54弄1-26号(单双号)、70弄1-29号(单双号)、80弄1-12号(单双号)、108弄1-16号(单双号)、126弄1-10号(单双号),148弄1-10号(单双号)、划龙桥砖坦路21弄2-8号、1-35号(单双号),划龙桥砖坦路1弄2-24号、1弄1-23号、21弄1-12号(单双号)、32弄2-18号(双号)、32弄1-25号(单号),临编1-190号。 划龙桥前路5号楼、3号楼,龙苑2幢,划龙桥砖坦路A、B幢,划龙桥村联建1-6幢。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鹿城区南汇街道划龙桥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指导工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时间 (一)签约期限: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下午X时。 (二)搬迁期限:由鹿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签约进展情况确定统一搬迁期限并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被搬迁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房屋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四)被搬迁房屋补偿包括被搬迁合法房屋(含可视为合法)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安排。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七)涉及多个所有人的房屋中堂、厅堂等众用部位,应当按份额计入所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 (八)未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应予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九)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政策。产权调换相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 二、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在安置时按实结算)。 (二)房屋所有权人对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与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房屋相关价格 (一)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为3800元/㎡; (二)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6000元/㎡; (三)被搬迁房屋的价值(即市场评估价,下同)、重置价结合成新等,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 (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 1、房屋所有权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 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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