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专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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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专用课件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稳定。 “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2。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 平等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合伙人的资格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 1。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权 2。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 案例介绍: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2.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发营业执照。 3.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案例介绍】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7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09年5月,张某的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某的表兄谭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二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在谭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和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二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是本人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们。 问:法庭应如何判决?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二、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 ① 事务执行权 ② 对外代表权 ③ 监督权 ④ 查阅账簿权 ⑤ 异议权 ⑥ 撤销委托权 【案例介绍】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五人均属红星饮料厂的合伙人。2008年12月7日,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棋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料厂的产品相同。2009年5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红星饮料厂经研究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支持了红星饮料厂的起诉,判决陈某、李某赔偿红星饮料厂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有义务?陈某、李某违反了哪项义务? 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① 报告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② 竞业禁止义务 ③ 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禁止;不得从事 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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